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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五部门联合开展打击盗采盗挖矿产资源专项行动

发布日期:2026年04月28日    浏览次数:32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落实自治区党委“1571”工作部署,进一步严厉打击盗采盗挖矿产资源行为,切实保障全区矿产资源安全、社会安全、生产安全,自即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公安厅、水利厅、林业和草原局、矿山安全监管局在全区范围内联合开展打击盗采盗挖矿产资源专项行动。

    维护矿产资源权益,严令禁止非法开采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凡未经法定许可,擅自违法勘查、开采、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予以查处。

    聚焦重点整治领域,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本次专项行动将重点打击以下违法犯罪行为:一是严厉打击无证勘查、无证采矿、越界采矿、以探代采;未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等违法犯罪行为。重点打击整治非法开采稀土、金、锗、锑、钼、铟等战略性矿产资源,以及盗采盗挖破坏耕地、林地、草地等行为。二是严厉打击以生态修复治理、地质灾害治理、边坡治理等项目为名义,未经批准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三是严厉打击擅自启封、进入已关闭或废弃矿井(硐)盗采盗挖矿产资源,以及假借工程建设等名义,利用场所掩护,盗采盗挖废弃矿洞行为。四是严厉打击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擅自采砂、取土、淘金等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未按河道采砂许可要求开采,存在超范围、超深度、超期限、超许可量等违法犯罪行为。五是严厉打击“沙霸”“矿霸”,结合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与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研判深挖其上下游关联犯罪,重点整治私挖盗采、垄断资源等涉黑恶违法犯罪行为。六是严厉打击法律禁止的其他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强化部门联动合力,集中整治违法行为

    自然资源、公安、水利、林业和草原、矿山安全监管等部门将联合开展执法检查,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类盗采盗挖矿产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全区矿产资源管理秩序。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持续加大打击力度,针对辖区范围内顶风实施违法采矿行为进行严肃查处。涉嫌违法采矿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违法犯罪事实,并积极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将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继续顶风作案或毁灭证据、逃避查处的,将依法从严从重惩处。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举报违法行为,共建共治共享规范有序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