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环保厅印发了《关于实施国家排污许可制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从9月1日起,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按照国家排污许可制改革工作部署及《管理名录》的规定,2018年应完成石化、农副食品加工、陶瓷砖瓦、钢铁、有色金属等行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工作;2019年按国家要求推进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工作;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
公告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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