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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下达2017年全区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第二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年08月15日    浏览次数:3165

各有关市、县国土资源局,各有关矿山企业:


  《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7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第一批)的通知》(国土资函〔2017〕24号)下达了2017年我区第一批控制指标,近日又以《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7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67号)下达了我区全年总量控制指标。我区第一批控制指标已分解到各矿山企业,现将国土资源部下达我区的2017年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扣除第一批指标后的剩余指标分解给你们(详见附件1),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开采指标管理


  (一)各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下达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组织生产,严禁超指标生产,2016年未完成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不得跨年度使用;实际生产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预计年度开采总量未能完成下达的控制指标的,应将情况及时逐级上报我厅,以便进行指标调整。


  (二)请各矿山企业合理安排生产,尽可能完成下达的指标。如未达设计生产规模且下达指标不够的,或暂停生产矿山需恢复生产的,请及时报请我厅从预留指标中追加;如矿山主采矿种属国家紧缺矿种且符合国土资源部《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指标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12〕44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需超下达的控制指标开采共伴生钨矿的,必须报经我厅批准,但经批准超指标开采的钨矿仅能作为产品储备,不得销售。


  二、依规生产,切实履行义务


  (一)各矿山企业要按照《办法》要求和开采利用方案等组织生产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稀土回收的主体要按经批复的综合回收利用方案进行回收,不得超出工程建设项目批准的范围和稀土资源综合回收利用方案确定的范围开展稀土回收工作,不得对外承包和转包,不得收购工程建设项目剥离的稀土以外的稀土资源。自觉接受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责任合同书。


  (二)严格执行报表制度。各矿山企业应按照2012年9月14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召开的钨锑稀土总量控制管理工作视频调度会精神要求,据实按时完成网上直报稀土月报或钨季报的有关报表。


  (三)请各矿山企业于12月25前将全年稀土矿钨矿生产情况即指标完成情况、下一年度计划及附件2报我厅,我厅将根据各矿山企业实际生产情况,向国土资源部申报2018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对在2017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完成较好的矿山企业,在分配2018年度指标时给予优先考虑;对未按时如实上报稀土矿月报和钨矿季报数据的企业,要酌情减少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三、加强稀土钨矿开采的监督管理


  有关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稀土矿、钨矿开采监督管理。要落实专人对矿山企业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年内应组织矿产督察员开展实地督察。及时组织矿山企业按要求按时填报稀土生产月报和钨矿生产季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与矿山企业签订责任合同书(格式见附件3),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分别报市国土资源局和我厅备案。要加强对工程建设和伴生资源回收点的监督管理。


  监管过程中,如发现超指标生产、跨年度使用上一年度未完成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不按规定按时上报相关数据、不接受监督检查、无下达指标但假借主采其他矿种之名开采稀土矿钨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依法查处并报我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