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14日披露,武平县三男子为谋取利益,私自在林区盗采稀土,该院一审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钟某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练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2014年农历9、10月间,被告人钟某与江西人“细狗”(另作处理)商定准备在某公司林地内开采稀土。2014年10月,钟某与该公司签订林权转让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人钟某从2014年11月开始,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在林地内开采稀土,并由被告人练某、陈某等人为开采出的稀土过磅,后外运销售。
2016年4月7日稀土外运时被武平县国土资源局查获。2016年8月17日,被告人钟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练某、陈某接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经鉴定,被告人钟某、练某、陈某等人非法开采稀土,造成稀土矿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为人民币1010.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练某、陈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稀土矿,造成稀土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为人民币1010.2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钟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练某、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鉴于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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