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政策十条
1.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企业年研发投入300万元以上的给予5%的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100万元。
2.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含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金华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3.新认定的国家、省、金华市、东阳市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15万、8万、5万元、2万元奖励;省级、金华市级农业科技企业(含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8万元、5万元奖励;给予省科技型中小企业5万元奖励。
4. 建立科技信贷补偿引导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单个企业风险池贷款信用额度最高200万元(含),授信期为一年。
5.引进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高新技术成果或进行网上竞价(拍买)所支付的合作费、技术转让费(含专利),按实际支付技术费用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6. 获国家、省、金华市和东阳市级科学技术奖的项目,每项分别给予1-200万元奖励。
7.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分别给予4000元、1200元、600元补助(使用创新券),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补助1.5万元。
8. 每年评选专利实施奖(一等奖2个、二等奖3个、三等奖5个),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两化”融合补助政策
1.市级“两化”融合项目:按项目软件实际投资额的30%、技术服务费的15%、硬件设备的8%比例进行补助,原则上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国家、省和金华市级“两化”融合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项目:奖励20万元。
2.国家、省、金华市信息化(“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2万元、8万元。
3.软件和信息服务公司:经市经信、财政部门认定后一次性补助开办费15万元。
4.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平台建设经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的,按仪器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0%、软件实际投资额的30%进行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省、金华市级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5.工业企业购买云服务,按信息化服务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工业企业用于工业生产与管理的服务器,本地托管(租赁)与宽带使用费按实际发生费用的3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企业“小升规”政策
1.首次上规,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
2.当年成功上规企业,比上一年度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实缴税收新增地方留市部分,三年内按80%予以奖励。
3.“小升规”培育企业可享受发放信用贷款和东阳市“同筑梦想·共享阳光”担保基金等政策支持。
节能降耗奖励政策
1.通过省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合格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电镀、印染和造纸行业不予以奖励);被命名为“浙江省绿色企业”称号的,给予15万元奖励。
2.鼓励在年用电量超过100万度的规模以上企业开展节电竞赛活动。考核综合得分前5名的,授予“东阳市节电示范企业”称号,给予10万元的奖励;第6至15名的,授予“东阳市节电先进企业”称号,给予5万元的奖励。
淘汰落后产能资金补助政策
按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而未获国家、省淘汰落后产能补偿资金的企业或项目,在妥善安置职工的前提下,按落后产能设备资产净值给予15%的补偿,每个企业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80万元。
技术改造补助政策
1.项目确定为东阳市“零增地、低效用地改造生产项目”的,容积率超过1.5以上部分的新建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2.对新建项目全年完成设备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含500万)的企业按设备投资额的7%-11%进行奖励;当年上缴税金30万元以上,实施技术改造(机器换人)项目设备投入超过200万元以上(对皮具箱包、纺织服装、工艺美术、食品火腿加工等块状经济 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设备投资额9%-15%进行奖励。
3. 通过省级新产品鉴定验收且性能指标达到国际领先、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和国内先进水平的,分别给予15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工业用地项目准入条件
1.投资规模:新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3000万元以上方可安排用地,投资规模低于300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可租用园区内的标准厂房。
2.本市域内已受让工业用地的投资主体申报扩大再生产项目或投资新项目要求安排用地的,原则上要求先提高原有工业用地的容积率至1.5以上,同时其企业必须为近两年年均税收100万元以上、亩产税收10万元以上,且无厂房出租的规模以上企业。
科技孵化型企业,有三项以上技术专利,在一定领域内填补技术空白、明显提高产品效能的,经科技部门认定的,不受年均税收100万元、亩产税收10万元和规模以上企业的条件限制,可安排供地。但投资规模须达到3000万元以上。
3.租用厂房需整体搬迁的企业,有一定的科技含量或产品市场前景广阔,近两年年均税收100万元以上或销售产值2000万元以上、亩产税收1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可安排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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