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包头市九原区检察院批准逮捕了涉嫌污染环境罪的犯罪嫌疑人潘某某。这是九原区检察院近年来批准逮捕的首例涉及环境保护案件。
据了解,经九原区检察院审查,2016年7月20日,包头市环境保护局九原区分局工作人员在九原区工业园区巡查时发现,一电厂储灰池内堆放大量未经任何防渗、防漏处理的稀土废渣,后经了解,该稀土废渣为犯罪嫌疑人潘某某倾倒。内蒙古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站对稀土废渣取样检测,并出具了由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认定合法、有效的《7·20事件放射性水平监测分析报告》,确定犯罪嫌疑人潘某某倾倒的稀土废渣中含有放射性元素。犯罪嫌疑人潘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涉嫌污染环境罪,九原区检察院依法对其批准逮捕。
在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的形势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罪名作出了补充规定,取消了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改为“污染环境罪”,潘某某的行为适用于该法条,该案的查处有力打击了污染环境犯罪,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此案在九原区环保分局移送公安分局立案前后,九原区检察院适时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使案件证据得以及时固定。潘某某被批捕后,九原区检察院继续跟进,建议公安机关侦查稀土废渣的来源,从源头上打击和遏止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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