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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5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年05月15日    浏览次数:2191

 国土资源部

 关于下达2015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国土资厅函〔2015〕263号 


有关省、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优势矿产资源,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及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相关规定,部研究确定了2015年度稀土矿和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5年度全国稀土矿(稀土氧化物REO)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105000吨,其中离子型(以中重稀土为主)稀土矿指标17900吨,岩矿型(轻)稀土矿指标87100吨。全国钨精矿(三氧化钨含量65%)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91300吨,其中主采指标73300吨,综合利用指标18000吨。 

 

    分省(区)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具体分配见附件。 

 

    二、中国五矿集团公司、中国铝业公司、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赣州稀土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稀土产业集团有限公司6家稀土集团整合重组方案已经有关部门批准备案。为促进稀土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按照国务院加快实施稀土企业集团战略要求,对列入稀土集团并整合重组已完成的,指标在省(区)总量指标中单列,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单列数下达给稀土开采企业,未进入集团或整合重组未完成的,继续由省(区)分配。 

 

    三、及时分解指标和落实责任。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认真做好指标分解和下达工作,及时将指标分解下达到市县或企业,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并应在部下达指标30个工作日内将本省(区)稀土矿钨矿指标及分配给稀土集团的稀土矿指标分解下达、公告并报部备案。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与矿山企业签订责任书,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四、加强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采矿权人要认真执行稀土月报和钨矿季报制度,及时、准确、规范开展网上直报。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切实加强稀土矿和钨矿主采指标执行情况的核查与检查,严禁企业私自将指标转让给其他企业。指导综合利用钨矿企业控制产量,对分配指标不足的综合利用企业实施核定工作,如实报告实际生产情况。 

 

    五、工程建设项目回收利用稀土资源,应纳入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并严格监督管理。 

 

    六、部将对各地分解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情况、落实月度和季度报告制度情况进行检查,适时组织开展指标执行情况核查。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报部。 

 

    关于稀土矿钨矿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管理,在新文件下发前,继续按《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4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65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