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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经信领域省级行业 协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15年04月15日    浏览次数:2369

浙经信法规〔2015〕5号

 

经信领域各省级行业协会,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近年来,全省经济和信息化领域省级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经信协会)发展迅速,在提高市场配置效率、促进工业强省建设、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经信协会的发展还存在着管理体制不够顺畅、服务能力总体不足、自身建设有待完善、人才队伍建设滞后、监督规范不够到位等问题。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充分激发经信协会的社会活力,切实发挥经信协会在推进全省“两化融合”和工业强省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快推进经信协会改革与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省委十三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政社分开、依法自治,分类培育、整体提升,扶优扶强、规范监管”原则,重点推进经信协会“三个一批”建设,即培育扶持一批协会、整合提升一批协会、依法注(撤)销一批协会,着力改革协会管理体制、完善协会自身建设、加大协会扶持力度、强化协会监督规范,更好地发挥经信协会在全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中“保稳定、调结构、促转型”的推动作用,为全省实现“四翻番”目标打基础、作贡献。

二、主要任务

(一)改革协会管理体制。

1、改革登记制度。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取消经信领域成立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批,发起人(举办者)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成立(设立)申请,依法办理成立(设立)登记。取消经信协会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审批,由协会自主决定,自负其责。取消经信协会会费标准备案,推进经信协会依法自治,大力激发经信协会活力。

2、落实政社分开。按照场所分设、职能明确、资产分开、财务独立、人员分离的要求,原则上到2015年底,完成经信协会在机构、职能、资产、财务、人员等方面与行政机关的脱钩。按照党政领导干部和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团兼职规范要求,重点做好党政领导干部和退(离)休领导干部兼任经信协会领导职务的清理规范工作。在职党政领导干部除经批准外,一律不得在经信协会兼任领导职务;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经信协会担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严格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兼职领导干部不得在经信协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任何报酬。政社分开将作为经信协会换届审查和年度检查的重要内容。

3、完善协会体系。以“五个一批”为重点,建立适合我省产业发展的经信协会体系。即着力扶持一批服装、皮革、医药等传统优势产业的行业协会,加快发展一批符合未来产业发展方向的新装备、新能源、物联网、电子商务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信息经济的行业协会,重点培育一批块状经济的代表性行业协会,整合提升一批名称相似、会员重叠、业务相近的行业协会,依法注销一批活动停滞、机构瘫痪、功能丧失的行业协会。积极推进关联协会协作创新,以上下游产业链为纽带,探索产业联盟形式,推动产业发展和竞争力提升。

(二)完善协会自身建设。

1、优化法人治理结构。引导经信协会加强自身建设,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独立自主、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规范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规模和负责人的数量,原则上理事不超过会员或会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副理事长(副会长)不超过常务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健全民主制度,推行差额提名和无记名投票表决的选举方式,探索直接选举。协会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完善,将作为协会换届材料审查和现场督查的重点内容。

2、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引导经信协会加强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不断完善协会的组织体系和内部结构,努力造就一支高效务实、爱岗敬业的工作队伍。探索推进经信协会高层管理人员的职业化,加大培养和引进年轻化、专业化的协会工作人员,加快形成协会会长热心行业、秘书长全心事业、年轻人安心职业的良好工作氛围。争取利用三年时间,经信协会秘书长专职化率有较大幅度提升。

3、提升协会服务水平。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集思广益,不断研究企业和行业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真正成为会员企业的代言人、知心人,当好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者。努力为企业和行业发展服务,拓宽服务领域和对象,针对企业、行业、产业发展的共性难题,提供有针对性的、高品质的增值服务,帮助企业和行业解决实际问题,切实当好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的组织者,助推行业企业创新发展。2015年,开展经信协会服务能力建设年活动,活动开展情况将作为经信协会工作业绩评价的重点内容。

(三)加大协会扶持力度。

1、开展工作绩效评价。结合全省社会组织评估指标体系和经信协会实际,研究制定《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协会工作绩效评价办法》。定期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原经过前置审批的经信协会和直接登记的协会开展年度工作绩效评价。引导经信协会积极参与社会组织评估。对评价优秀和评估等级为3A级及以上的经信协会,将优先试点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和转移职能工作。

2、加大购买服务力度。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编制《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向经信协会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明确购买经信协会服务的种类和具体项目,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制定《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向经信协会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明确承接主体要求、购买服务流程方式以及资金使用和绩效评价等内容。

3、加快政府职能转移。按照省编委办编制的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目录,结合省经信委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研究制定《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向经信协会转移职能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转移职能事项和权限范围、承接主体具体要求、转移职能方式程序以及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并根据形势任务新变化和改革发展新要求适时调整。

(四)强化协会监督规范。

1、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经信协会信用信息管理,重点收集经信协会的荣誉信息和失信信息,统一纳入全省社会组织法人信息库,通过“信用浙江”信息平台对外公布。荣誉信息主要指获得的各项荣誉等正面信息;失信信息主要指违反法律法规、章程及有关服务承诺等负面信息。对信用良好的经信协会,要加大激励措施;对有失信行为的经信协会,要视情况实施警示谈话等惩戒性措施。支持经信协会加大对会员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

2、强化换届审查和年度检查。经信协会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及时开展换届工作,按时参加年度检查。省经信委每年定期对没有按照章程及时换届的、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和未参加年度检查的经信协会进行通报,省民政厅视情节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进一步完善年度检查要求,明确协会年检不合格的具体标准,做好经信协会统一年检服务工作。

3、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落实财务两年轮审制度,规范协会日常行为。重点监督是否存在开展章程规定以外的各项活动,是否存在违反规定设立评比达标表彰、以各种形式强制企业、个人入会或摊派会费、派捐索捐、强拉赞助等乱收费的行为。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将作为经信协会年度检查结果的重要依据。

4、完善退出机制。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开展活动的、年度活动开展不正常且年未资产余额少于注册资金的、未按章程规定及时换届且超过应换届时间一年以上又不报批的、不接受职能部门依法管理且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经信协会,省经信委进行约谈并提出整改要求。对不按期整改或达不到整改要求的经信协会,建议其主动申请注销。情节严重的,提出建议由省民政厅依法予以撤销登记。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省经信委和省民政厅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经信协会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日常联系工作机制,大力推进协会的改革与发展。省经信委重点扶持一批经信协会做优做强,加强对经信协会的行业指导、行业服务、行业监管等工作。省民政厅重点负责经信协会的直接登记、法人治理、执法监察等工作。

(二)加大政策支持。省经信委统筹相关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资金,重点支持优秀经信协会,不断扩大购买经信协会服务和职能转移的项目范围。加强经信协会党组织建设,按照“应建尽建”、“应建必建”原则,扩大党组织有效覆盖面。省民政厅将优秀省级经信协会优先纳入全省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目录,在安排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中给予必要支持,根据职能分工为经信协会提供相关服务。

(三)开展培训宣传。建立协会会长、秘书长和专职管理人员日常化、制度化的培训机制,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大力开展协会工作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对优秀协会和优秀服务项目以及购买服务和转移职能等工作情况进行宣传,努力提高全社会对经信协会作用的认识,不断提升经信协会在行业企业内的影响力。

本意见自2015年 2月9日起实施。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民政厅

                                                                          2014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