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正式发布实施。
《规划》是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指导性文件,是加强和改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的重要依据。涉及自治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的相关行业及区域规划,应当与本《规划》相衔接。
《规划》适用范围为内蒙古自治区所辖行政区域,不包括黑龙江省管辖的大兴安岭松岭地区和加格达奇地区。
《规划》的基准年为2015年,规划期为2016-2020年,展望至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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