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科学技术部和国家保密局联合公布了新修订的《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科学技术部、国家保密局令第16号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下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保密局1995年第20号令,下称“原《规定》”)同时废止。
修订后的《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共五章四十三条。五章内容分别为: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三章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第四章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保密管理,第五章 附则。
与原《规定》相比,《规定》总则一章中增加了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定义和开展保守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工作的适用范围。同时强调了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国家机关、单位“应当实行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科学技术保密管理制度,完善科学技术保密防护措施,开展科学技术保密宣传教育,加强科学技术保密检查”。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范围和密级一章不再对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做详述的分类定义。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一章对不同级别的机关、单位的定密类别作出规定,“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规定》强调,机关、单位在科学技术管理的编制科学技术规划、制定科学技术计划、科学技术项目立项、科学技术成果评价与鉴定和科学技术项目验收五个环节应及时做好定密工作。《规定》指出,“确定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应当同时确定其名称、密级、保密期限、保密要点和知悉范围。”《规定》对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保密要点做出定义并列出主要涉及内容。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保密管理一章明确了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本单位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的主要职责,明确了涉密人员应遵守的保密要求,规定了机关、单位开展涉密科学技术活动及涉密科学技术项目和成果应加强的保密管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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